律師通過對整個案件所有證據分析發現,雙方在合作中很久不簽訂合同,經常是通過電話和郵件方式對定做產品的型號、數量、價款進行約定,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存在庫管不簽字現象,可以說經營活動十分不規范,從證據的角度上說存在瑕疵。律師建議印刷公司先找到常年代表副食品公司的負責人對五年來所有的供貨明細單,以及印版制作明細進行核對并簽字,完善所有證據手續。
2014年12月,印刷公司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副食品公司支付貨款以及印版費用共計43萬余元,并要求其承擔利息損失。提起訴訟同時,印刷公司還提出財產保全,查封副食品公司的賬戶。法院于2015年1月依法開庭審理該案,審理過程中,副食品公司提出,印刷公司方提交的供貨明細沒有加蓋單位公章,且該負責人已經離職,其簽字認可的事實不能成立,以及很多收貨的單據沒有單位庫管人員簽字,版費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印刷公司方逐一否定了副食品公司的答辯理由。法院最后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對貨款的認定根據雙方認可收貨憑證顯示,被告仍有23萬元的貨款沒有支付,對于印版費方面,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單品每年貨值達到10萬元,故該印版制作費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以及印版制作費共計3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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